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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要债公司行政诉讼认证的一般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115        返回列表

2020年要债公司行政诉讼认证的一般规则


2017年南通要债公司行政诉讼认证的一般规则
  南通要债公司行政诉讼认证的一般规则,行政诉讼的认证活动中,应遵循如下一般规则:

    (1)尊重行政机关的独占判断权,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独立进行权威性判断、不受法院审查的权力。该规则主要针对纯技术性证据而言,不过,行政机关的独占判断权仅限于这类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而它们是否符合法定表现形式,法院有权且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的独占判断权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尊重。

    (2)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尚未处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审判。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行政机关另案处理的有关材料,应送交行政机关另行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应确定行政实体法证据和行政程序法证据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上述证据,法院应查明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已对它们进行了正常的调查和审查。

    (3)对证据的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一般情况下,上海讨债公司全面审查适用于如下情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或对公共利益影响重大或涉及原告的基本权利;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面广、涉及行政机关的政策等。重点审查则适用于如下情形: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没有根本分歧;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范围较小等。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